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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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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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務辦法」第16條規定,消防局可以根據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進行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這意味著消防局可以依據需要組織相關的演練或綜合演習活動,讓義勇消防人員有機會實際應用他們所接受的訓練。由於我們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該條款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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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