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