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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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對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在隊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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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17條規定消防局可以根據勤務需求對義勇消防人員進行在隊服務。具體來說,這條規定允許消防局將義勇消防人員派駐在消防隊進行相關的服務工作。這樣做可以提供更好的協助和支援,以應對不同的火災和緊急情況。具體的內容和注意事項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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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