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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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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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2條,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令,並協助進行消防工作。舉例來說,如果在火災現場,消防指揮人員指示義勇消防人員進行火場救援或其他任務,義勇消防人員應該按照指示執行並協助進行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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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