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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
  3. 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總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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