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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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
- 3.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總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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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設立義勇消防總隊,並根據勤務的需要,可進一步設立大隊、中隊和分隊等單位。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也需要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總隊的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會同總隊一起制定。這些規定可以提供有關義勇消防組織的組織編制、保險以及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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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