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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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務辦法第4條的规定,新进義勇消防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 年满十八岁的中华民国国民或依法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 2. 居住当地且未参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组织。 3. 中华民国国民十年内或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在台期间,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确定。但中华民国国民因过失犯罪或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担任顾问的人员不受第2款规定的限制。 5. 具备第1款规定资格的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可以优先遴聘担任義勇消防人员。 6. 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的新进人员不纳入支援军事勤务的人力动员编组。 根据中華民國消防署发布的《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修正條文以及附表,该法规指定了新进義勇消防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年满18岁、居住当地且未加入其他義勇或民防组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的限制。此外,法规还指出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的新进人员不纳入支援军事勤务的人力动员编组。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義勇消防人员具备适当的资格和背景来履行消防工作的要求。 一个例子是,根据中华民国法律,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在台期间需要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才能成为義勇消防人员。这种限制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符合标准的人才能参与義勇消防组织,并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緩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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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