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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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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講習班以上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由總隊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副大隊長,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未設大隊或中隊者,由總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3. 3.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5條的規定,義勇消防人員的遴聘程序和資格要求如下: 1.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的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 總隊的總隊長和副總隊長需要經過消防局核聘,由消防局核實經由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的人員遴選。 - 大隊的大隊長需要經過消防局核聘,由消防局核實經由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的人員遴選。 - 大隊的副大隊長和其他人員由該轄消防大隊報請消防局核轉後遴聘,并經由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的人員遴選。 - 中隊和分隊的所有人員由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遴聘,報請消防局核聘,并經由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的人員遴選。 2. 遴聘程序需要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評審作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定制定。 3. 顧問的遴聘程序如下: - 總隊的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 大隊的顧問由該轄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 中隊的顧問由該轄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 分隊的顧問由該轄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局核轉消防局核聘。 以上資訊取自《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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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