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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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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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6條,義勇消防人員的年齡限制如下: 1. 總隊人員:年齡不得超過70歲。 2. 大隊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8歲。 3. 中隊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 4. 分隊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0歲。 5. 負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的分隊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 根據這些年齡限制,不同職位的義勇消防人員的年齡上限有所不同。例如,總隊的人員不得超過70歲,而大隊的人員不得超過68歲。這些年齡限制的目的是確保義勇消防人員在承擔工作時擁有足夠的健康和體力。這些限制也有助於確保義勇消防人員在工作上能夠有效地執行任務。 來源: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務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Detail.aspx?id=17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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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