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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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副小隊長及隊員外,其聘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二次為限。但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聘期以在臺合法居留為限。
- 2.前項義勇消防人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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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的聘期為三年,但成績優良者可以予以續聘,續聘的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不過,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等非台灣居民的義勇消防人員,其聘期則以在臺合法居留為限。 2. 如果聘期中的義勇消防人員職位有缺額,則可以有人接替擔任職位以補足其聘期。如果繼任人員的聘期超過了二年,則以聘任一次計算。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發布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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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