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