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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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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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8條規定了義勇消防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被解聘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可以被解聘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2. 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3. 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例外。 4.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例外。 5. 年齡逾法規定的限制。 6. 無故不參加規定的訓練、演練或服勤,一年內達到三次以上。 7. 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針對以上情形,聘任機關有權解聘義勇消防人員。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義勇消防人員具備必要的資格和能力,以及維護義勇消防組織的形象和工作效能。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緩刑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6 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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