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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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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廢止。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8條規定了義勇消防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被解聘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可以被解聘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2. 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3. 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例外。 4.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例外。 5. 年齡逾法規定的限制。 6. 無故不參加規定的訓練、演練或服勤,一年內達到三次以上。 7. 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針對以上情形,聘任機關有權解聘義勇消防人員。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義勇消防人員具備必要的資格和能力,以及維護義勇消防組織的形象和工作效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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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8 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