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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二、中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三、初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施予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基礎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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