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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2. 新進人員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得免參加基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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