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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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9條共分為兩項規定: 1. 義勇消防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訓練。 此規定了義勇消防人員的訓練項目,包括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以及其他訓練。義勇消防人員需參與這些不同的訓練項目,以提升其執行義勇消防工作的能力和知識。 2. 前項基本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訓練課程由各級訓練機關自行訂定。 根據此項規定,基本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而其他訓練課程則由各級訓練機關自行制定。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確定基本訓練的內容和標準,而各級訓練機關則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其他訓練課程。這些訓練課程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義勇消防人員所需的技能和知識,以使其能夠有效地執行義勇消防工作。 參考資料: 內政部消防署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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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