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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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應配置下列協勤裝備,供義勇消防人員使用: 一、消防衣、帽、鞋、雨衣。 二、空氣呼吸器或防護裝備。 三、拆卸器材。 四、其他協助消防必要之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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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20條的規定,義勇消防組織應配備以下協勤裝備供義勇消防人員使用: 一、消防衣、帽、鞋、雨衣:義勇消防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需要穿著消防衣、帽、鞋以及雨衣等防護裝備,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二、空氣呼吸器或防護裝備:義勇消防人員可能需要進入有煙或有害氣體的危險環境中進行救援工作,因此應該配備空氣呼吸器或其他適當的防護裝備。 三、拆卸器材:在進行救災行動時,義勇消防人員可能需要使用拆卸器材來撬開被困的門窗或進行其他拆卸工作。 四、其他協助消防必要之裝備:根據具體的任務需求,義勇消防組織還應該配備其他協助消防工作所需的裝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消防署,「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2004年12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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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