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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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義勇消防組織之旗幟及人員之服務證,統一由消防局製發。
- 2.前項之服務證式樣,由本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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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21條的規定,義勇消防組織的旗幟和人員的服務證由消防局統一製發。服務證的式樣則由內政部消防署來定。這意味著義勇消防組織的成員必須持有消防局發放的正式服務證,以示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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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