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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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在中央由本署、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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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25條規定,本辦法所需的各項經費由中央政府在中央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預算支應,而在直轄市和縣(市)則由各該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範例:例如,假設某個直轄市決定增加義勇消防組織的訓練經費,該直轄市政府可以將相關經費列入該市的預算,以便支持義勇消防組織的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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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