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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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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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免收證書費:一、當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並且需要申請換發新的證書時,可以免收證書費。二、在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導致營業場所地址變更並需要申請換發新的證書時,也可以免收證書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的營業場所所在的行政區劃異動,導致公司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防焰性能認證證書,則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可以免費換發證書,不需要支付證書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経濟部標準檢驗局,法規資料查詢系統,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31223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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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