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防焰性能認證、核發證書及核發防焰標示所計收之費用。
防焰性能認證審查每件收費金額如下: ┌───────────┬─────┬────────────┐│ 項目│防焰性能認│防焰性能認證變更審查費 ││ │證審查費(│(單位:新臺幣) ││ 金額 │單位:新臺├─────┬──────┤│業別 │幣) │需實地調查│不需實地調查│├───────────┼─────┼─────┼──────┤│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製造│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業者(A 類) │ │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性能加工處理業者(B 類│ │ │ ││) │ │ │ │├───────────┼─────┼─────┼──────┤│防焰合板之防焰性能加工│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處理業者(C 類) │ │ │ │├───────────┼─────┼─────┼──────┤│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 二千元 │ 二千元 │ 一百元 ││業者(D 類) │ │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 五百元 │ 五百元 │ 一百元 ││、縫製、安裝業者(E 類│ │ │ ││) │ │ │ │└───────────┴─────┴─────┴──────┘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前條審查合格發給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防焰標示每張收費金額如下: ┌─────────────────┬────────────┐│ 項 目 │ 金額 ││ │ (單位:新臺幣) │├──┬──────────────┼────────────┤│材料│懸掛(紙質) │ 三元 ││ ├──────────────┼────────────┤│標示│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 │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物品├──────────────┼────────────┤│ │縫製(布料) │ 八元 ││標示├──────────────┼────────────┤│ │鑲釘(壓克力或玻璃纖維) │ 八元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