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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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內政部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內之建築物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建築許可申請時,發現有妨礙防救災專用微波傳輸之虞,應送內政部審核,經認定確有妨礙之情形者,內政部應於收受建築許可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該起造人進行協商,提出改善方案,或同意內政部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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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第 2 條》,當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內政部公告的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內建築物的建築許可申請時,若發現該建築物有可能妨礙防救災專用微波傳輸,政府應將申請案送至內政部審核。如果內政部認定確實存在妨礙情形,內政部應在收到建築許可申請書後十天內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的起造人進行協商,提出改善方案,或同意在建築物的屋頂層架設電臺。 範例參考資料:內政部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傳輸的正常運作,於2021年公告了《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其中第2條說明了建築許可申請過程中的相關程序。在實際應用中,如果有建築物的設計可能會對防救災專用微波傳輸產生干擾,政府應及時通知起造人,進行協商並提出改善方案,或同意在建築物的屋頂層安裝電臺以確保電波的順利傳輸。例如,如果一個建築物的高度或結構對於專用微波傳輸的天線設置造成了障礙,內政部可以要求起造人修改建築設計,以消除妨礙。或者,內政部也可以同意在建築物的屋頂層設置專用電臺,以繞過可能的干擾問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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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