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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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內政部與起造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內政部應依起造人之申請,發給起造人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 2.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者,得請求內政部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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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第8條,當內政部與起造人在協商期限30天內無法達成協議時,起造人可以向內政部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果起造人未按照規定申請證明書,他們可以請求內政部繼續進行協商,但僅限一次。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興建可能會對附近的電波傳輸造成干擾,建築物的所有者可以與內政部進行協商,以確定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在30天的協商期限結束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建築物的所有者可以向內政部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這份證明可以作為建築物所有者申請補償或其他相關事項的基礎。如果建築物所有者未能按照規定提出申請,他們可以要求內政部繼續進行協商,但這種要求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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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