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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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針對以下兩項進行解釋: 1. 前條補償費得採一次全部或分期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首期給付,至遲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根據此規定,符合補償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全部補償費,或者分期支付,而如果選擇分期支付,首期給付則必須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的起始有效期日起的一個月內完成。這意味著申請人在獲得執照後的一個月內需要繳納首期分期款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建築物符合補償條件並且申請補償,補償費以分期給付的方式支付,而建築物使用執照是在2022年1月1日發放的,那麼首期給付款項應該要在2022年2月1日前完全支付。 2.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起造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副知內政部。 根據此規定,當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建築物起造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該將相關資訊副本通知給內政部。這意味著政府在核發執照的同時,需要將相關資訊轉知內政部以便記錄和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政府核發了一份建築物使用執照給某個起造人,則該縣政府應該將相關的執照資訊副本通知給內政部作為紀錄和管理用途。
- 分期給付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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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