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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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損失補償金額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以協商達成改善方案者:損失補償金額為建築物改善所減少之樓地板面積乘以單位面積合理利潤。 二、同意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者:損失補償金額為同意使用屋頂層之樓地板面積乘以單位面積之租金價額。
- 2.前項第一款合理利潤及第二款租金價額由內政部委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業者查估後評定之,其所需費用由內政部與起造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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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損失補償金額的核算方式如下: 一、協商達成改善方案的情況: 損失補償金額 = 建築物改善所減少的樓地板面積 × 單位面積的合理利潤 二、同意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的情況: 損失補償金額 = 同意使用屋頂層的樓地板面積 × 單位面積的租金價額 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合理利潤和租金價額需由內政部委託至少兩家專業估價業者進行查估後評定,相關費用由內政部和建築物的所有人各自負擔一半。 參考資料: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內政部網站 -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2-14.doc
- 損失補償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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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