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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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協議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一、起造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應該記錄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二、如果有代理人,則應該記錄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三、協議書應該包含損失補償建築物的概要,包括建築物的地址、地號、用途、設計建築物的高度、建築面積,以及同意在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的切結。四、協議書應該明確記載協議的主旨,包括補償金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等,並提供事實和理由的說明,同時也需引用相關的法令作為依據。五、如果協議有條件,則應該明確記載條件的內容。六、協議書的成立日期。此外,根據內政部的規定,該部門應於協議完成的次日起十天內將協議書送達給起造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 內政部網站,「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切結名詞
- 法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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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