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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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起造人損失補償之申請,應即進行協議,並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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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對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起造人提出補償申請後,內政部應立即進行協議,並在收到申請書後的第二天起計算三十天內完成協議。協議達成時,應製作協議書作為紀錄。 這意味著在該裁判書所涉及的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案件中,內政部必須在三十天內與起造人進行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記載在協議書中。
- 損失補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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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