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1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型式認可審查結果的通知、型式認可書的內容以及已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和設備的重新申請。 1.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根據這項規定,登錄機構在收到型式認可申請後的四個月內,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如果符合標準,就會發給型式認可書;如果不符合標準,則必須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2. 前項型式認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登錄機構名稱及地址。 型式認可書必須記載上述七個事項,包括申請人的相關資訊、認可的依據、有效期限、認可內容、注意事項以及登錄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3.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登錄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中央主管機關修改了認可基準,已經取得型式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和設備的申請人必須在通知期限內按照修正後的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先發給的型式認可書。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https://www.nfa.gov.tw/)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2018年修正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