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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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應予編號登錄,並將各項認可資訊登載於網站,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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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已經獲得型式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應由登錄機構進行編號登錄,並將相關的認可資訊登載於網站上,並且保持資訊的即時更新。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公司生產的消防滅火器獲得了型式認可,該公司應該將此滅火器的相關資訊提交給登錄機構,並獲得一個編號以供識別。登錄機構則將這些認可的滅火器資訊登載於網站上,供公眾查詢。當有關滅火器的認可資訊發生變動時,登錄機構應立即進行更新,以確保網站上的資訊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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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