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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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 2.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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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述的參考資料,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3條包含以下兩項款: 1. 根據第一項款,型式認可的有效期間為五年。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的五個月內,申請人可以提交原型式認可書和根據第五條的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後,將換發新的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2. 如果逾期申請展延,則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這些資訊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相關,可提供對該條款的理解和解釋。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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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