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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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認可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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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若型式認可書遺失或毀損,可以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這表示如果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型式認可書不見了或損壞,可以向原先辦理登錄的機構提出申請,請求重新發給或更換型式認可書。該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根據最新資料表示。例如,如果某家公司擁有一項獲得型式認可的消防器材,但不幸遺失了型式認可書,他們可以向負責辦理登錄的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補發或換發型式認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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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