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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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申請人應檢附變更前後圖說及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輕微變更之認可,由該機構書面審查,並通知其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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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法規資料,可以知道這個問題詢問的是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6條。根據該條法規,已獲得型式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如果其變更事項對於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和性能沒有影響,申請人需要提交變更前後的圖說和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輕微變更的認可。該機構將進行書面審查,並通知其處理結果。 參考資料: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16條(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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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