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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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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錄機構應對個別認可合格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每年抽樣或購樣以該年度申請個別認可案件之型式為對象,每一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至少抽驗一件。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減抽樣或購樣產品數量。
  2. 2.經會同實施全數試驗或量少特殊之產品,免依前項規定實施抽樣或購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29-1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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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29-1 條規定:「登錄機構應對個別認可合格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每年抽樣或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