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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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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登錄機構得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9條,申請人在進行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如果這些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申請人應該在通知送達後的兩個月內確定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然未進行補正,或者即使補正了仍然不符合規定的話,登錄機構有權駁回其申請。 例子:如果一家公司申請設置某個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但在申請時並未提供所需的文件,登錄機構會通知該公司補正文件。如果在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該公司未提供完整且符合規定的文件,或者即使提供了文件但仍然不符合規定,登錄機構可以駁回該公司的申請。

  • 送達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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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