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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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申請後,於完成認可或實施試驗前,申請人得撤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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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提出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申請後,申請人在完成認可或實施試驗之前,有權撤回其申請。這表示申請人可以在文件完成審核或試驗之前撤回申請。具體的撤回程序和相關細節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規定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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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