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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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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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7條的規定,登錄機構在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時,應按月排定認可的期程,並在試驗日期的十天前通知申請人。這表示登錄機構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來安排認可的程序,並在試驗前的十天通知申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做好準備和準備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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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