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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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產品本體上明顯易見處,以不易脫落之方式附加認可標示。 二、產品之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與認可標示混淆或使消費者不易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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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6條,個別認可標示的附加方式應遵循以下規定: 1. 認可標示應明顯且易於看見地附加在產品本體上,並以不易脫落的方式進行。 2. 產品上的其他標識或文字不得和認可標示混淆,也不得使消費者難以辨別。 舉例來說,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所修訂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26條,當一個消防器材獲得認可後,其認可標示應該以清晰易見的方式附加在產品上,並使用不易脫落的方式固定。同時,其他與消防器材無關的標識或文字不得和認可標示混淆,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辨別該產品的認可狀況。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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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