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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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可標示規格及式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格應符合附表第一種樣式之規定。但產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第二種或第三種樣式標示之。 二、前款所定第一種及第二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外環尺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認可標示應具有防偽設計,並標示認可之流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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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25 條,對個別認可標示的規格及式樣有以下要求: 1. 規格:認可標示的規格應符合附表第一種樣式的規定。但如果產品本身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報請,得以第二種或第三種樣式進行標示。 2. 外環尺寸:對於第一種及第二種樣式的認可標示,其外環尺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 3. 防偽設計與流水編號:認可標示應具有防偽設計,同時應標示認可之流水編號,以確保產品的真實性。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公告,第一種樣式應符合附表所規定的尺寸、顏色和標誌等要求,可以舉例說明某款認可標示的滅火器在外部尺寸、顏色和標誌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此外,在認可標示中加入防偽設計,例如特殊材質、刻印技術或專利設計等,同時在標示上加上獨特的流水編號,用以追蹤和確認產品的真實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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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