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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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製造生產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公司之簽章。 三、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四、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委託產製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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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6 條主要規定了委託他人製造或生產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委託製造者須申請型式認可時,需提供以下文件: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其中契約內容應詳細載明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和其他必要事項。此外,文件中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公司的簽章。若該委託者使用受託者的試驗設備,其試驗紀錄應具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和委託者會同人員的簽章。另外,如果產品有型式變更,則委託製造者需要提出申請。 例如,委託公司A製造一款消防滅火器,委託契約中必須清楚列明製造過程的相關規定,例如材料使用、組裝要求等。同時,委託公司A和委託方公司B的負責人都需要在契約上簽署。在試驗過程中,若委託公司A使用了委託方公司B的試驗設備,則試驗紀錄上需要有委託方公司B的操作人員和委託公司A的會同人員簽章。如果委託公司A對產品進行了型式變更,則需要提出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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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