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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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口品申請型式認可者,除依第五條規定外,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 2.進口品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檢附之試驗報告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所出具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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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7條: 1. 進口品申請型式認可時,需要提供授權代理的證明文件,除了根據第5條的要求外。 2. 對於進口品根據第5條第1項第7款第3目提供的試驗報告,該報告應由我國駐外館處進行驗證,並且該驗證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外第三公證機構所出具。 參考資料: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 第五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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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