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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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對於登錄機構的辦理型式認可作業有以下的方式: 1. 書面審查:登錄機構審查申請人所附的文件。 2. 實施試驗: a. 申請人需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準提供所需的樣品數量,並在登錄機構實驗室進行試驗,或者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進行試驗。 b. 在登錄機構進行試驗時,應具體載明試驗項目的試驗結果,如果有建議事項,應詳細說明理由。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如果申請人提供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並附有持續有效的該機構登錄證明文件,登錄機構可以根據該提供的文件進行審查,而不需要進行實施試驗。 參考資料: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50005&FLNO=8)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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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