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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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登錄機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型式認可作業外,並應會同申請人至產品產製廠(場)實施下列初次工廠檢查: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驗場所。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產品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 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品質管理說明書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八一或國際標準組織 ISO 九○○一所定品質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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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符合消防法第12條第2項的例外情形,登錄機構在進行型式認可程序之前,還必須與申請人一同前往產品的生產工廠或場所,進行以下的首次工廠檢查: 1. 檢查符合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試驗設備、其維護管理以及試驗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2. 檢查符合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主要產品生產設備和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3. 檢查符合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品質管理說明書或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81或國際標準組織ISO 9001所訂定的品質管理系統是否符合要求。 這些檢查項目的目的在於確保產品的測試設施符合要求,生產設備和流程符合規定,以及品質管理系統具備良好的品質管理措施。
- 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消防法 第 12 條條文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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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