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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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試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正試驗: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並以一次為限。 二、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並以二次為限。 三、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並以一次為限。
- 2.前項不合格容器補正試驗,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抽取容器二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放射線照相試驗:抽取容器四只進行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外觀檢查: (一)第一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 (二)第二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有任一容器經判定為不良品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四、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 3.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相關書面資料,並依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實施廠內耐壓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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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12條的內容是關於補正試驗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前一條試驗結果不合格,可以申請進行補正試驗。具體而言,補正試驗分為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外觀檢查和氣密試驗等四個方面。其中,不合格容器的補正試驗有特定的規定,包括抽樣數量和合格判定基準。如果在補正試驗中有不合格的情況,則該批容器應全部視為不合格。此外,如果容器在補正試驗前進行了修改,則應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並進行廠內耐壓試驗。如果在這個試驗中有任一容器未通過,則該批容器應全部視為不合格。依此法規的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認可需要進行補正試驗才能符合標準。 參考資料: 1. "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技術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7年2月修正。 2. "製造高壓容器之程序及內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9年4月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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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