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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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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於判定結果後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抽樣試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一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二)水壓爆破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一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三)經第一目或前目試驗後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13條規定了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時的相關試驗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合規定,有以下兩種情況的處理方式。 首先,如果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則可以在判定結果後的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抽樣試驗。該試驗包括抽取三只容器,其中兩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和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一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其次,如果容器已重新實施熱處理,則可以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果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的《LPG容器製造檢驗與認證技術規則》。該技術規則對於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認可標準和相關試驗要求進行了詳細描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LPG容器製造檢驗與認證技術規則》[網路連結]。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52959&ctNode=6512&mp=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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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3 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