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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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於判定結果後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抽樣試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一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二)水壓爆破試驗:抽取容器三只,二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一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三)經第一目或前目試驗後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者,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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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13條規定了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時的相關試驗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符合規定,有以下兩種情況的處理方式。 首先,如果容器未重新實施熱處理,則可以在判定結果後的三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抽樣試驗。該試驗包括抽取三只容器,其中兩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彎曲試驗和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一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其次,如果容器已重新實施熱處理,則可以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果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的《LPG容器製造檢驗與認證技術規則》。該技術規則對於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認可標準和相關試驗要求進行了詳細描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LPG容器製造檢驗與認證技術規則》[網路連結]。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52959&ctNode=6512&mp=1
-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目條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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