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鋼製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十八),其應載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規定如下: 一、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四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七點五毫米(長)乘以三點五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一)「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九毫米(寬)。 (二)「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十七毫米(寬)。 (三)「容器號碼」及「製造廠代號」欄位:四十六毫米(長)乘以十二毫米(寬)。 (四)「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九十二毫米(長)乘以十二毫米(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五、材質:鋁合金。 六、容器實重: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七、附加方式:附加於容器之護圈內側。 八、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的第14條,鋼製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上應載明以下內容:字型應為Antique Olive 字型;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以及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的字體大小及雕刻方式;容器實重(含閥)欄位的字體大小及雕刻方式;下次檢驗期限欄位的字體大小及雕刻方式;各欄位的尺寸大小;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的內容;容器材質為鋁合金;容器實重應經塗裝及抽真空後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合格標示應附加於容器的護圈內側;防偽設計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最新的石油管理法及石油業儲油設備管理規則,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的第14條所述內容是根據法規所規範的。例如,根據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有關油槽之設置許可及使用備查等管理規定由能源局在91年1月16日頒布的管理規則中規範。另外,根據管理規則的第25條和第36條規定,經核准設置的儲油設備應在使用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相關文件,並檢附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 因此,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的第14條是根據相關法規所制定的,並且需要依法完成相關手續,才能獲得合格標示。
- 主管機關名詞
- 具保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