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 1.複合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二十),其應載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規定如下: 一、字型:標楷體。 二、雕刻字體: (一)「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及「出廠液壓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二)「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七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製造廠代號」欄位:字體為四點五毫米(長)乘以三毫米(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四)「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六毫米(長)乘以二毫米(寬),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一)「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含閥)」、「容器號碼」及「製造廠代號」欄位:為二十七點五毫米(長)乘以十毫米(寬)。 (二)「出廠液壓試驗日期」欄位:為五十五毫米(長)乘以九點五毫米(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一)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二)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三)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四)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五)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一一九。 五、材質: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貼紙、金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 六、附加方式: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 七、防偽設計: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前項容器附加合格標示後,應標記「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及「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等標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24條,該條款規定了複合容器經認可判定合格後應載的事項、規格及附加方式。其中,容器上的字型應為標楷體,而各個欄位的雕刻字體尺寸和方式,包括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出廠液壓試驗日期、容器實重(含閥)和製造廠代號等,也有具體的規定。另外,該條款還要求在容器上標示警告標示和緊急處理方式的內容,並附加於容器護圈內側。此外,容器附加合格標示後,還應標記一些特定的標語,如「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和「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以上是根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24條的解釋。 資料來源: - 內政部公告消防設備驗證標誌使用規定,內政部消防署,2021年11月5日修訂(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具保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