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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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複合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之容器,每九百只為一批;不足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並應循序進行: (一)每批抽取三只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其中二只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進行試驗;另一只依序依第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及 CNS15542 液壓試驗規定進行試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如使用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容器閥者,則每批抽取容器十只,依第八條第十款進行氣密試驗,並應符合第九條第十款規定。
- 2.未通過前項試驗者,得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規定如下: 一、個別認可試驗時,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爆裂試驗不符規定者,各抽取一只容器進行試驗;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個別認可試驗時,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不符合規定者,抽取一只容器進行試驗;如仍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個別認可試驗時,氣密試驗不符合規定者,抽取容器十只進行試驗;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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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23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複合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的解釋: 1. 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之容器,每九百只為一批;不足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這表示每一批次的複合容器應該具有相同的材料、形狀、尺寸及厚度,並且在相同的日期下製造。每批容器的數量應為九百只,如果不滿九百只,則應以九百只計算。 2. 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 - 第一項(一):每批抽取三只容器進行試驗(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其中兩只分別依照第19條第7款及第8款的要求進行試驗;另外一只則依序根據第19條第5款、第6款及CNS15542液壓試驗的規定進行試驗,而且所有試驗結果都應該通過。 - 第一項(二):如果使用的容器閥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的商品品目,則每批抽取十只容器進行氣密試驗,並且必須符合第8條第10款的要求。 此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不通過上述試驗的容器可以申請補正試驗,但僅限一次,該試驗的規定如下: - 第一項:在個別認可試驗時,如果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爆裂試驗不符合規定,則應試驗一只容器;如果仍有任一容器不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 第二項:在個別認可試驗時,如果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不符合規定,則應試驗一只容器;如果仍然不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 第三項:在個別認可試驗時,如果氣密試驗不符合規定,則應試驗十只容器;如果仍有任一容器不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以上是對於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23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液化石油氣容器的品質和安全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條文
- 非名詞
- 第八條第十款條文
- 第九條第十款條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8 條條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9 條條文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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