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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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複合容器個別認可時,應依批次,送專業機構進行抽樣試驗。完成試驗之所有樣品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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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22條規定,當申請人申請複合容器個別認可時,應按批次將樣品送交專業機構進行抽樣試驗。完成試驗的所有樣品都應予以銷毀。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液化石油氣容器技術規範」,該規範第22條宣告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根據該技術規範的相關文件,當申請人申請複合容器的個別認可時,應按照批次將容器送交專業機構進行抽樣試驗。該技術規範未進一步解釋該條款的實際執行辦法以及完成試驗後樣品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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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