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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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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取得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設計,以一次為限,並得依表十一簡化試驗項目: 一、容器長度變更超過百分之五。 二、容器外徑變更於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設計試驗壓力變更於百分之六十以下。 四、除適用直徑或長度變化必需之變更外,複合材料之厚度或包裹樣式有變更。 五、內膽之壁厚變更超過百分之十。 六、變更之基材(樹脂、硬化劑、促進劑等)不同,其化學特性仍與原設計使用之基材相當。 七、容器閥基座與內膽相連接之設計或連接方法有變更。 八、使用與原通過型式認可之容器之材料、製造工法、物理特性,且平均拉伸強度與係數在百分之五變更內之外包覆纖維。但對於現有設計,等效之纖維材料已通過型式認可者,該製造商之現有型式設計均視為具新纖維之型式認可,無需辦理試驗。 九、使用等效內膽,且符合材料試驗規定。 十、容器僅有螺紋變更,其餘設計皆與原認可設計相同者,僅需依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進行試驗。
  2. 2.前項型式認可變更設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新設計,並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一、容器在不同工廠製造生產。 二、製造容器之製程與型式認可之製程有顯著不同。 三、與原型式認可相比,容器外徑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四、容器使用不同纖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不同類別與材質之纖維。 (二)與原型式認可纖維性能無同等效能。 五、與原型式認可之基材不同且化學特性無同等效能。 六、與原型式認可相比,容器設計試驗壓力超過百分之六十。 七、內膽之製作或設計與原型式認可設計相比,有下列重大改變情形者: (一)內膽材料成分不同或有不同成分限制。 (二)內膽使用之材料性質超過原型式認可設計之限制。 (三)以不同製程製造之內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21條針對申請人在取得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後,若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變更設計,並且可依簡化試驗項目進行試驗: 1. 容器長度變更超過百分之五。 2. 容器外徑變更於百分之五十以下。 3. 設計試驗壓力變更於百分之六十以下。 4. 除適用直徑或長度變化必需之變更外,複合材料之厚度或包裹樣式有變更。 5. 內膽之壁厚變更超過百分之十。 6. 變更之基材(樹脂、硬化劑、促進劑等)不同,但其化學特性仍與原設計使用之基材相當。 7. 容器閥基座與內膽相連接之設計或連接方法有變更。 8. 使用與原通過型式認可之容器之材料、製造工法、物理特性,且平均拉伸強度與係數在百分之五變更內之外包覆纖維。對於已通過型式認可的等效纖維材料,不需要重複試驗。 9. 使用等效內膽,且符合材料試驗規定。 10. 容器僅有螺紋變更,其餘設計皆與原認可設計相同,只需要進行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 而如果型式認可變更設計申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視為新設計,需要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1. 容器在不同工廠製造生產。 2. 製造容器的製程與型式認可之製程有顯著不同。 3. 與原型式認可相比,容器外徑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4. 容器使用不同纖維,例如不同類別與材質之纖維,或與原型式認可纖維性能無同等效能。 5. 與原型式認可之基材不同且化學特性無同等效能。 6. 與原型式認可相比,容器設計試驗壓力超過百分之六十。 7. 內膽的製作或設計與原型式認可設計相比,有重大改變,如內膽材料成分不同或有不同成分限制、內膽使用之材料性質超過原型式認可設計之限制、以不同製程製造之內膽。 這些資料可以在《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中找到,並使用最新版本的該標準來得到相關的資訊,以解釋這些法律條文的意義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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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取得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設計,以一次為限,並得依表十一簡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