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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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並申請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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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2條,原住民的身分認定分為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兩種。以下是根據資料的解釋: - 山地原住民:指在台灣光復之前,其原籍位於山地行政區域內的人,且戶口調查簿中有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 舉例:A先生在台灣光復之前的原籍是位於山地行政區域內並且在戶口調查簿中登記有他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原住民種族,那麼依照法規,A先生可以被認定為山地原住民。 - 平地原住民:指在台灣光復之前,其原籍位於平地行政區域內的人,且戶口調查簿中有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並且申請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舉例:B女士在台灣光復之前的原籍是位於平地行政區域內,且在戶口調查簿中登記有她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原住民種族,同時也在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登記為平地原住民,那麼根據法規,B女士可以被認定為平地原住民。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內容對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2條進行逐條解釋的回答。
- 原住民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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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