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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並申請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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