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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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定義是指根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其戶籍資料中有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的人。這意味著該人在其戶籍資料中明確被歸類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作為範例,當一個人的戶籍資料中顯示其為山地原住民,那麼根據該法的定義,該人就被視為具有原住民身分。
- 第二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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