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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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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戶籍資料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條,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定義是指根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其戶籍資料中有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的人。這意味著該人在其戶籍資料中明確被歸類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作為範例,當一個人的戶籍資料中顯示其為山地原住民,那麼根據該法的定義,該人就被視為具有原住民身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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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戶籍資料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