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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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之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及每月一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人員之合計總額為準。但經資遣或退休而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者,不予計入。
- 2.前項應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由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事單位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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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計算依法應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時,應以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以及每月一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第五條第三項人員的合計總額為依據。然而,已經被資遣或退休但仍持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的人員,不應納入計算。 根據該法第3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的人事單位應協助辦理原住民人數的計算。 例如,如果一個政府機關在每月一日有20位原住民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並且有30位原住民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那麼該政府機關在計算依法應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時,合計為50位原住民人員。然而,如果其中有5位原住民人員已被資遣或退休但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則這5位人員應不予計入。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039
-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資遣名詞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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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