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僱用、進用之原住民人數,未達整數者,不予計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依照該法第5條第1項、第3項以及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應僱用或進用的原住民人數時,如果計算結果不是整數,則不予計入。 參考資料: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80124&FLNO=4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5 條條文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