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得標廠商在履約期間要僱用原住民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內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一。這條法條同時也規定了原住民在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而訓練費用則由政府補助。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行制定辦法。 如果得標廠商未達到第一項規定的原住民僱用比例,則需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促進原住民的就業機會並保護他們的工作權利,是根據特定的政策目標而對特定國民課徵的一種特殊公課。得標廠商在投標前應評估其符合法規要求的能力,並自行承擔違反法令或執行上的費用支出。如果得標廠商無法達到原住民僱用比例,被上訴人向其追繳的代金則用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用於輔導原住民就業等事項,以實現促進原住民就業和保障其工作權利的目標。 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政府採購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的施行細則。這些法規可在相關機關的官方網站上獲得,例如行政院、勞動部等的網站。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